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1),我省统一取消49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2)。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行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这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对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行清理,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将有关收费资金余额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2008〕78号)
附件
2、贵州省取消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2:
贵州省取消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9项)
公安部门(3项)
1、《剧毒物品证》工本费
2、《安全存油许可证》工本费
3、《防火档案》工本费
商务部门(1项)
4、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单据工本费
人事部门(7项)
5、《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手册》工本费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工本费
7、《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工本费
8、《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工本费
9、《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10、《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1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文化部门(6项)
12、《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3、《电影发行许可证》工本费
14、《电影放映许可证》工本费
15、《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6、《文化经营缴费登记证》工本费
17、《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费
体育部门(3项)
18、《贵州省体育经营合格证》工本费
19、《贵州省体育经营临时合格证》工本费
20、《贵州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1项)
21、《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工本费
统计部门(5项)
22、NIT项目教学培训费
23、NIT项目教学上机费
24、NIT项目技术考试费
25、重考辅导管理费
26、《统计法规汇编及填报说明》工本费(贵阳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项)
27、《药品行业短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28、“监督检查费”(合格品不收费)
环保部门(1项)
29、《贵州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工本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项)
30、《法定代表人证书》工本费
31、《联络员证》工本费
32、《合同委托证书》工本费
33、《贵州省经纪人资格证》工本费
34、《贵州省经纪人岗位合格证》工本费
35、验照、贴花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3项)
36、《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37、《内部资料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38、换(补)发许可证费
财政部门(3项)
39、注册评估师考前培训费
40、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费
41、国有企业产权证工本费、登记公告费
煤炭管理部门(5项)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安全资格证书》
4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救护小队长队员资格证》
46、《队衔证》工本费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1项)
47、贵州省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审查费
卫生部门(2项)
48、医疗广告审批费
49、医疗机构床位管理费